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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讯息】详解《社会组织注销指引》︱202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6-11-03 17:19 浏览次数:41


10月30日,民政部举行2026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解读《社会组织注销指引》,并就相关情况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文件解读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退出机制,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从制度现状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分别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为开展注销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在办理过程中对注销事由、清算组织、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处置、特殊情形办理等环节还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实践中有时会遇到程序不清、材料不明、路径不畅等问题。从工作需要看,当前社会组织发展总体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等低效无效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不仅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还潜藏风险隐患。加快“僵尸型”等低效无效社会组织出清,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明确要求,是优化社会组织生态、提升社会组织整体质量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一些自愿解散的社会组织也希望有明确、清晰的退出路径,以便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地完成终止手续。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政部经认真研究、多方征求意见、深入论证,起草制定了《指引》,这是民政部首次就社会组织注销工作作出综合性、指导性规范。《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共分五个部分:一是社会组织注销事由,区分自愿解散与被强制解散;二是社会组织清算流程,规范清算组成立、清算组职责、清算公告、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处置、清算报告制作和清算审计申请;三是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明确自行申请注销和代为申请注销两种路径及所需材料;四是特殊情形办理,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疑难问题作出专门安排;五是关于个体和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别规定。

《指引》的出台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便于相关社会组织及时、有效、稳妥地退出,进而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把握操作尺度、规范办理程序,有效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注销;也便于保护债权人、社会公众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答记者问

总台央视记者:

《社会组织注销指引》是民政部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请问文件起草过程中主要体现了哪些突出亮点?对于实践中较为关注的简易注销难点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余永龙:《指引》的制定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突出系统性,首次实现三类社会组织注销工作的统一规范。长期以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办理口径不尽一致。《指引》第一次将三类社会组织纳入同一框架,按照“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对注销事由、清算流程、注销登记、特殊情形办理等环节作出全链条规范,同时对非法人类型的个体和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特别规定,做到覆盖全面、口径统一、流程清晰。

二是突出针对性,着力破解实践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注销难,难就难在这些社会组织事实上已经停止活动,按正常程序难以办理注销。对此,《指引》在“特殊情形申请指引”部分作了专门安排,比如对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成立条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召开会议的,允许社会组织通过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作为替代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材料;对于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无法正常履职或者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允许在决定解散和成立清算组的会议上明确由相关负责人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注销登记有关文件,等等。通过这些安排,为清理“僵尸型”等社会组织打开可操作的通道,破解难注销的痛点。

三是突出规范性,严格衔接上位法制度安排。《指引》依照民法典、慈善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法规等关于法人解散和清算的规定,明确理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等。这些规定,既维护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法人属性,也防止了社会财富和公共资源流失。

四是突出分类性,兼顾注销各环节不同要求的实际情况。《指引》对注销各环节细化分类,加强实践指导。解散环节区分自愿解散与被强制解散,厘清自主终止与法定强制终止的适用边界。清算环节区分自行清算与司法清算,在赋予社会组织自主清算空间的同时,也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职的情形提供司法救济路径。注销登记环节区分自行申请注销与代为申请注销,对应不同主体的办理条件与履职能力,确保注销登记程序可落地、可执行。通过分类指引,构建起权责清晰、衔接有序的退出规则体系,有效提升注销办理的适配性与精准度。

关于简易注销问题,《指引》在“特殊情形申请指引”中作了相应安排,主要体现在简化办理程序相关内容。同时,为了不损害社会公共财产、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指引》也明确了不能适用简化办理的情形,总的是要严格把握,规范适用。

《法治日报》记者:

《社会组织注销指引》出台后,下一步民政部在贯彻落实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余永龙:《指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抓好两个方面工作。

一方面,扎实做好《指引》宣贯,确保《指引》落地见效。我们将通过多种形式,面向地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会组织,解读《指引》的主要内容和操作要求,特别是让一线工作人员看得懂、会适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对照《指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确保社会组织退出过程平稳有序,防止出现清算不彻底、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我们也将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收集地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回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指引》在实践中行得通、真管用。我们也非常希望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相关社会组织清楚知道“什么时候应当退出、按照什么程序退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一同打造《指引》宣贯落实的良好环境。

另一方面,持续完善法规政策,为社会组织退出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指引》是指导性规范,要进一步把社会组织退出机制长效化、制度化,还需要在上位法层面作出系统完善。下一步,民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过程中,认真总结《指引》实施经验,把实践证明成熟、可行的制度安排,上升为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退出的上位法依据,为更好推进社会组织注销工作、构建“进出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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